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污染场地修复专业委员会,简称“污染场地修复专委会”。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经江苏省环保厅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是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专委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污染场地修复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等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专委会遵循协会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促进江苏省环保产业发展的宗旨,努力搭建专业化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和管理的服务平台,规范我省污染场地修复市场,使从事污染场地修复的企事业单位有更好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二)组织污染场地修复相关技术开发工作,并将技术成果进行发布和市场推广,推动污染场地修复技术逐步规范完善;
(三)协助政府规范污染场地修复管理服务体系;
(四)组织开展表彰、论坛等活动,以促进经验交流和技术提高;
(五)组织国际交流,发展与国外污染场地修复相关企业、单位和机构的友好合作关系;
(六)为委员提供政策培训、职业(执业)任职资格培训、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承办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由单位委员、个人委员组成。
(一)单位委员:从事污染场地修复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委员:从事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研究的专业人士。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为协会会员单位;
(二)自愿申请;
(三)拥护专委会工作规程;
(四)在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面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或为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做出过积极贡献,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三)专委会秘书处建档并由协会颁发委员证书。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取得服务和帮助;
(三)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专委会推荐委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符合专委会工作规程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缴纳协会会费;
(五)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所有申请入会的单位须同专委会签订《行业自律规范守则》,并承诺遵守其中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委员证书;委员如果两年不交纳协会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专委会工作规程的委员,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组织协调机构是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监督工作规程的执行;
(二)提名主任委员;
(三)审议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专委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是专委会的执行机构,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单位1家、副主任委员单位若干家,专委会设秘书1人,秘书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委派。专委会首批发起单位将自动成为首届委员单位。
第十四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会推选,报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三)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监督《行业自律规范守则》的执行;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委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任委员会须有1/2以上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任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专委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工作;
(三)检查委员代表大会、主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决定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条 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三)执行规章制度和实施各项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拨款;
(二)委员单位捐赠与缴纳;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的财务工作遵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协会代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名称、会徽标志及其衍生物和各种活动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本会无形资产。其使用须有利于污染场地修复行业发展,其有偿使用收益归本会所有。
第六章 工作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工作规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修改的工作规程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终止申请须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经 年 月 日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污染场地修复专委会主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