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生态补偿实践及其启示
德国是较早重视生态保护并推行生态补偿制度的国家。通过生态补偿实施,德国用了不足半个世纪的时间,将一个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国家变成极具环境竞争力的国家,促进了自然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其生态补偿的理论、制度、特点与做法值得借鉴与参考。
德国生态补偿的起源与演进
德国的生态补偿探索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自然保护思想的萌芽与探索。1906年,德国成立了首个国家级的自然遗产保护机构,自然资源及人文保护上升为国家行动。1938年出台了《帝国自然保护实施条例》,要求设立自然保护区,依法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标志着德国自然保护思想的成熟。二是生态补偿理念的形成与确立。1966年,莱茵兰普法尔茨州率先制定了《土地规划法》,规定建设项目应做到侵占生态功能与生态补偿平衡。这一理念得到推崇。1976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自然保护法》,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层面得以确立。生态补偿成为“侵占者”的法定义务。
德国生态补偿的主要做法
一是法律法规健全,依法开展生态补偿。德国在相关法律中都对生态补偿做了明确规定,为开展生态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是《联邦自然保护法》,对保护自然资源、预防侵占、侵占者义务、决策优先度、侵占补偿标准等做了详细规定。二是强化规划引导,提供生态补偿空间。三是建立评价方法,支撑生态占补平衡。由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占用的自然资源及损毁景观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提出建设项目避让措施或生态补偿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生态补偿依据。四是完善补偿机制,严格生态补偿规定。德国各州均制定了生态补偿政策,明确了生态补偿主体、补偿类型、补偿方式、补偿程序、实施监管和不落实生态补偿处罚等规定,以便各部门和相关利益者履行各自职责。五是强化财税保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政府开征与环境相关的绿色税,拓展了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同时,政府主管部门还根据生态补偿需要,对符合规划的重要区域或需要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的区域,采取财政直接补助方式,减少土地利用者对生态系统功能的破坏。德国生态补偿的主要特点:一是全面生态补偿;二是严格分级管控。三是多种补偿方式。主要包括原地补偿、易地补偿和缴费补偿及其组合方式进行补偿。四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了生态补偿指标交易市场,体现生态产品价值,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指标供给。目前,德国规定生态指标交易范围均限于州域范围内,目的是维持区域生态平衡。
德国生态补偿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制度顶层设计,探索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二是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导与管控作用,为实施生态补偿提供空间。三是开展生态补偿评估方法与标准研究,为实施生态补偿提供依据。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采取国家层面制定生态补偿评价通用指标与地方层面制定特征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确保生态补偿评价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四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市场机制,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工作。